2.1 投標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2.2 投標人須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2.3 投標人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具有以下資質之一:
(1)投標截止時間止有效的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與施工二級及以上資質;
(2)投標截止時間止有效的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和消防設施工程設計專項乙級及以上資質。
2.4 投標人須提供2017年1月1日至今的同類項目業績合同金額累計不少于100萬元。需提供合同關鍵頁掃描件和完工證明作為證明文件(合同關鍵頁包括合同首頁、服務內容(至少包含氣體滅火系統施工)、雙方簽字蓋章頁、價格清單頁。如提供框架合同,須同時提供結算合同或訂單)。一次性合同金額認定以合同含稅金額為準,時間認定以合同簽章日期為準,框架合同金額認定以結算合同或訂單累計含稅金額為準,時間認定以結算合同或訂單簽章日期為準。合同中無法認定施工內容或簽章日期未寫明及不清晰的不予認可。
2.5 投標人擬投本項目的項目團隊要求:
(1)
(2)專職安全員要求:投標人擬投本項目的專職安全員須提供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類)(住建管理部門核發)。
(3)
(4)投標人須承諾中標后配置的項目團隊滿足附件:《人員要求》。
2.6 投標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3)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
(4)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5)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7)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8)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9)被責令停業的;
(10)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12)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重大工程質量或安全問題的;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7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中同一標包投標或者未劃分標包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