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買方要求無理由退換貨,退換貨響應時間為接到買方通知(
12.如供應商提供的產品經檢驗機構認定不合格產品,供應商須在三天內給予解決;如超出三天仍未解決,我方使用單位有權拒收貨物并要求調換全部產品或者退貨,如我方要求退貨的,供應商應按約定的產品采購價款無條件先予全額退款并接受退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抵扣。
13.本期合同建議期限為3年,合同終止后,我方未選聘新的供應商接管時,則由供應商提供為期不超過六個月服務,我方按照原合同費用標準支付相應費用(按本合同的費用標準執行);雙方的權利義務繼續按本項目合同執行。
14.違約責任
(1)如供應商逾期交貨,每逾期1天,應按逾期交付貨物總價值的10%支付違約金,不足1天按1天計算。違約金由我方從價款中予以扣除。如果供應商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的1周后仍沒交貨,或當供應商的延遲行為影響到我方正常服務,我方有權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仍必須向我方支付前述的違約金。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供應商承擔。違約金的交付不免除供應商的交貨責任,供應商仍應在4日內補齊相關產品。
如我方因供應商的遲延而遭受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供應商應當按照我方實際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因供應商貨物質量問題出現單次退換貨情況的,我方可對供應商處以該批次貨物總金額的5%罰金;因食品衛生安全質量原因出現單次退換貨情況的,我方可對供應商處以該批次貨物總金額的10% 或1000元人民(以價高者為準)罰金;因貨物質量問題或食品衛生安全質量原因多次出現退換貨的,我方有權約談供應商負責人,并要求其出具整改報告,整改完畢后再次出現以上原因導致的退換貨的,我方有權終止與供應商合作。
(3)供應商已交付的產品,我方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合格產品時,供應商應按如下公式所示標準,向我方償付相應的產品不合格違約金:
產品不合格違約金金額=實交產品總金額×抽檢不合格率×50%。
我方接受產品不合格違約金,并不代表我方接受不合格產品。如我方在今后的使用過程中,因產品質量問題遭受任何損失,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因運輸、裝卸造成交付產品的損壞或滅失,其責任全部由供應商承擔。同時,供應商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向我方償付延期交付違約金。違約金的交付不免除供應商的交貨責任,供應商仍應補齊相關產品。如我方因供應商的上述違約行為而遭受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供應商應當按照我方實際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因產品質量問題,給我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供應商應負全部責任,并賠償我方因此支付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6)在合作過程中,雙方任何一方無故單方面終止合作時,應向另一方償付尚未執行部分金額30%的違約金。尚未執行部分金額按已履行月平均下單金額乘以合同剩余有效月份計算。
(7)供應商若在交付前明知或應知貨物存在嚴重缺陷而未告知我方或存在欺騙我方的其他情況,我方有權要求立即終止合作,并要求供應商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8)違約金等相關費用可以從產品所屬批次或下一批次產品貨款中扣除。
(六)驗收:
1.驗收時間、地點及處置辦法:每批產品送達我方指定收貨地點時,雙方共同驗收。供應商應安排工作人員與我方共同進行驗收。我方若發現不合格產品,有權現場拒收并要求更換或者退貨,并保留索賠權利。若供應商代表不能到驗收現場,則以我方驗收結果為準。如驗收存在差異或者產品不合格,我方應及時將差異反饋供應商,由此發生的違約責任(包括退換貨的延遲責任)按照違約責任條款執行。
2.驗收標準:參照同類產品的國家及行業等相關標準,無相關標準的產品,按我方標準驗收。
3.驗收方法:
(1)數量檢驗:我方清點交貨數量,并檢查外包裝是否有明顯的、可能導致產品丟失及損壞的嚴重破損。如果有,則應對該批產品進行開包裝檢驗。針對每批交貨產品,按不少于總數3%的比例進行開包裝檢驗;
(2)外觀質量抽檢:在開包裝檢驗的基礎上,每批抽檢產品不少于兩種。對抽檢產品質量及重量的公差進行檢測。當外觀與封存樣品不符,或質量/重量等任意一項超出允許的公差范圍時,視為不合格產品。
4.驗收單據:在驗收現場,有我方簽字的發貨清單雙方各執一份。若供應商代表不能到驗收現場,則以我方驗收結果為準。
(七)其他:
后期國家稅率有調整,結算金額以現行不含稅價格為基準,稅率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相應調整,結算金額按照調整后含稅價格進行結算。